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3 分鐘讀完・全文 869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會台字第12979號

解釋日期 105 年 06 月 24 日聲請人 簡月雲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5 年 06 月 2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43次會議
聲請人
簡月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訴字第一六八號判決,所適用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款、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第一項等規定及財政部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五日台財稅字第一○四○四五一四五二○號函,違反…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訴字第一六八號判決,所適用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款、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第一項等規定及財政部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五日台財稅字第一○四○四五一四五二○號函,違反締約自由權及比例原則等,而有牴觸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中所承認之租稅公平原則及量能課稅原則之情事,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訴字第一六八號判決,所適用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款、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第一項等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及財政部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五日台財稅字第一○四○四五一四五二○號函(下稱系爭函),違反締約自由權及比例原則等,而有牴觸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中所承認之租稅公平原則及量能課稅原則之情事,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裁字第一六八八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查聲請意旨主張,系爭規定造成人民銷售持有期間二年內之房屋被課以重稅,已破壞自由交易市場,顯然違反締約自由權及比例原則。又系爭規定未考量實際納稅人之負擔能力及實際得利情形,且系爭函未考慮其他亦屬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之銷售房屋之行為,均一併課徵重稅,皆有違我國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中所承認之租稅公平原則及量能課稅原則等詞。核其所陳,尚難謂聲請意旨已客觀具體指摘系爭規定及系爭函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其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3次會議

聲請人

簡月雲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69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