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案由
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年度智簡上字第一二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補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年度智簡上字第一二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下稱系爭規定)非告訴乃論之罪之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日本、南韓、德國之立法例關於系爭規定之犯行均為告訴乃論之罪,系爭規定卻以之為非告訴乃論之罪,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對人民權益侵害甚鉅云云。查其所陳,僅謂系爭規定與外國立法例不同,採公訴罪之結果,使人民一旦觸犯系爭規定即科以刑責並付出高額民事和解費用,造成重大不利,違反比例原則,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竟客觀上發生如何牴觸憲法比例原則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