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436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09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79次會議
- 聲請人
- 臧家宜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恐嚇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三○六號刑事判決,非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實施之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刑事訴訟新制而為判決,有違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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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恐嚇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三○六號刑事判決,非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實施之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刑事訴訟新制而為判決,有違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恐嚇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三○六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非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實施之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刑事訴訟新制而為判決,有違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意旨所陳,係在指摘告訴人未依傳喚到庭,聲請人既未能與之對質並為詰問,法院仍諭知有罪判決,確定終局判決即有上開解釋所指非依正當法律程序而為判決之情事,應屬違憲而無效云云,核屬對於法院適用刑事訴訟法規定及判決本身當否之爭執,並非具體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律規定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9次會議
聲請人
臧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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