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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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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114號

解釋日期 96 年 04 月 27 日聲請人 黃○財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6 年 04 月 2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02次會議
聲請人
黃○財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五年度交抗字第五八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五年度交抗字第五八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五年度交抗字第五八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泛稱法院認事用法及警察舉發交通違規事件不當,並請求變更原處分,而未具體指摘上開裁定所適用之法律究竟如何致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受有侵害,而有違憲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02次會議

聲請人

黃○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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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61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