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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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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736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10 月 04 日聲請人 廖壽川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10 月 0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09次會議
聲請人
廖壽川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妨害名譽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二年度上易字第七六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四八府金地籍字第三八九三八號令,違背憲法第十章中央與地方權限規定,所採證人證詞違反證據法則,致聲請人權利受侵害,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妨害名譽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二年度上易字第七六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四八府金地籍字第三八九三八號令,違背憲法第十章中央與地方權限規定,所採證人證詞違反證據法則,致聲請人權利受侵害,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二年度上易字第七六0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四八府金地籍字第三八九三八號令,違背憲法第十章中央與地方權限規定,所採證人證詞違反證據法則,致聲請人權利受侵害,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意旨並未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與何不同系統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間,具有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見解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9次會議

聲請人

廖壽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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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73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