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736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10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9次會議
- 聲請人
- 廖壽川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妨害名譽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二年度上易字第七六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四八府金地籍字第三八九三八號令,違背憲法第十章中央與地方權限規定,所採證人證詞違反證據法則,致聲請人權利受侵害,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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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妨害名譽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二年度上易字第七六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四八府金地籍字第三八九三八號令,違背憲法第十章中央與地方權限規定,所採證人證詞違反證據法則,致聲請人權利受侵害,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二年度上易字第七六0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四八府金地籍字第三八九三八號令,違背憲法第十章中央與地方權限規定,所採證人證詞違反證據法則,致聲請人權利受侵害,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意旨並未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與何不同系統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間,具有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見解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9次會議
聲請人
廖壽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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