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15號
- 公布日期
- 67 年 02 月 1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587次會議
- 聲請人
- 葉慕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因與台灣省政府財政廳間申購土地事件請予釋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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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因與台灣省政府財政廳間申購土地事件請予釋示由。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彼與台灣省政府財政廳間申購省有土地事件,先後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程訴,均經以屬於私權爭執為理由而駁回,對於行政官署措施之失當,不予糾正,請賜予釋示,制成判例,俾資遵循等情。核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牴觸憲法之疑義,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587次會議
聲請人
葉慕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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