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425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07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78次會議
- 聲請人
- 詹桂秋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支付命令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六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五年度上字第三一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六十一年台抗字第四○七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支付命令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六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五年度上字第三一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六十一年台抗字第四○七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六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五年度上字第三一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六十一年台抗字第四○七號判例(下稱系爭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對系爭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業經系爭裁定以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為由,裁定駁回。聲請人既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途徑,自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本院釋字第六一五號解釋理由書第一段參照)。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持憑偽造證物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其雖未於支付命令核發程序中聲明異議,於支付命令確定後應仍得提起再審之訴,否則將使債務人毫無其他救濟手段。核其所陳,聲請人對於支付命令適用再審程序之限制,系爭判例如何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而侵害訴訟權之疑慮,尚難謂已於客觀上為具體敘明。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8次會議
聲請人
詹桂秋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