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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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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5709號

解釋日期 86 年 06 月 27 日聲請人 章煜初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6 年 06 月 2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073次會議
聲請人
章煜初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七七四號民事確定判決,其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確定終局判決即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一一二五號請求返還房屋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七七四號民事確定判決,其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確定終局判決即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一一二五號請求返還房屋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為限,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間請求交還房屋事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七七四號民事確定判決,以聲請人非法無權占有系爭國有房地為由判命其交還國有房地及賠償損害,並以該辦事處代國家主張已登記該房地所有人之權利,依司法院釋字第一○七號解釋,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據以否定聲請人所為時效之抗辯。聲請人遂以上開民事確定判決所持無消滅時效適用之法律見解,與另案即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一一二五號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與現住人潘玉峋間請求返還公有宿舍民事判決所持使用借貸關係消滅後出借人請求借用人返還借用,仍有消滅時效之適用之法律見解有異,而提起本件聲請案,請求統一解釋。本件係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就不同法律關係所表示之法律見解有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73次會議

聲請人

章煜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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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3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