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616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12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3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峰瑋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三三○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六年度抗字第二六○號刑事裁定,有違反憲法第八條及第八十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暨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三三○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六年度抗字第二六○號刑事裁定,有違反憲法第八條及第八十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三三○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六年度抗字第二六○號刑事裁定,有違反憲法第八條及第八十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法令。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謂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就上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提起抗告,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駁回後,並未依法提起再抗告,前開裁定均非屬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定,不得執以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法令。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3次會議
聲請人
林峰瑋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