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658號
- 公布日期
- 86 年 02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65次會議
- 聲請人
- 莊陳銀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二四二三號判決及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二四二三號判決及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二四二三號判決引用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繼承權喪失之事由未包括故意傷害被繼承人致死;又該判決亦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前段之「傷害致死」非屬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之範疇,均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屬立法及適用法律當否之問題,並非指摘上開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虞,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65次會議
聲請人
莊陳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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