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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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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75號

解釋日期 66 年 08 月 19 日聲請人 林青松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66 年 08 月 1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574次會議
聲請人
林青松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日據時期二種不同之戶籍謄本,在法律上何者可用為證據,聲請釋示由。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日據時期二種不同之戶籍謄本,在法律上何者可用為證據,聲請釋示由。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情形者,始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該條款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574次會議

聲請人

林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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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08 字 · 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