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742號
- 公布日期
- 94 年 06 月 0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65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英傑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恐嚇等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二0號刑事判決,就被告等是否涉嫌恐嚇取財,與同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二0三七號、六十五年台上字第一六八八號判例等及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九十三年度非上字第二四六號非常上訴書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恐嚇等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二0號刑事判決,就被告等是否涉嫌恐嚇取財,與同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二0三七號、六十五年台上字第一六八八號判例等及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九十三年度非上字第二四六號非常上訴書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恐嚇等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二0號刑事判決,就被告等是否涉嫌恐嚇取財,與同法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九八六號、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七四六號、六十七年台上字第五四二號、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二0三七號、六十五年台上字第一六八八號判例及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九十三年度非上字第二四六號非常上訴書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惟查聲請人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上開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而非指摘不同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又上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之非常上訴書亦非確定終局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65次會議
聲請人
李英傑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