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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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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109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聲請人 長興利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87次會議
聲請人
長興利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就業服務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53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203號裁定,所適用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第12款、第2項規定及附表一,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就業服務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53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203號裁定,所適用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第12款、第2項規定及附表一,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就業服務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53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203號裁定,所適用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第12款、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及附表一(下稱系爭附表)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前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前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認其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而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外籍勞工行蹤不明之原因多端,依系爭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所引進之外國人行蹤不明者若達一定比率,不論該機構是否有過失,主管機關即應否准其重新設立及換發許可證之申請,此有違比例原則;系爭附表所定之行蹤不明比率級距,顯輕重失衡,牴觸平等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所保障之財產權及工作權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及系爭附表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7次會議

聲請人

長興利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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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75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