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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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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186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聲請人 魏再團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魏再團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認金門縣地政局未依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號民事判決辦理,有違反憲法第15條及第15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認金門縣地政局未依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號民事判決辦理,有違反憲法第15條及第15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認金門縣地政局未依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之認定,即當事人業已因時效完成而取得土地所有權,進而辦理後續相關土地登記事務,有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及第153條國家應保護農民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為系爭判決被告之訴訟代理人,而非該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並不因系爭判決致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受有侵害,自不得據系爭判決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魏再團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72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