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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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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514號

解釋日期 53 年 12 月 02 日聲請人 邱創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53 年 12 月 0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256次會議
聲請人
邱創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請解釋課征營業稅與憲法牴觸疑義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解釋課征營業稅與憲法牴觸疑義案。

決議

查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必須於其憲法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此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自明,至所謂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含義係專指此項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直接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而言,亦為論理上所生之當然。按本件行政院聲請人賠繳行商營業稅及所得稅事件不服財政部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所為駁回其訴業已確定之終局判決,綜核其記載之理由,係以營業稅及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對於主管稽征機關核定之稅款,如有不服僅得於法期間內,具備法定要件先行申請原稽征機關復查,不得遽行提起訴願,原為營業稅法第二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及所得稅法第九十三條第十九五條所明定,而聲請人就其曾經申請複查之主張,復未能為切當之證明再訴願決定,本此見解駁回聲請人之再訴願於法尚無違誤,為其判斷基礎是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各規定,不過為解決訴願程序是否合法之前提要件,要難謂此等法律本身上有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解釋,顯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要件不相符,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未便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256次會議

聲請人

邱創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55 字 · 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