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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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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270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01 月 31 日聲請人 許榮彬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01 月 31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22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2次會議
聲請人
許榮彬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998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998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998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及第二級毒品淨重未達20公克,並均有施用,而確定終局判決認聲請人分別成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持有淨重未達20公克)二罪,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則為前述二罪所吸收,不另論罪。惟聲請人於他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975號刑事判決)中,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及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並均有施用,而該法院認持有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行為可吸收施用行為,且因係一行為持有二種毒品,為想像競合犯,而僅被論以一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兩相比較,顯有不公,而此情形之產生係因系爭規定修正時,未慮及吸食2種類以上毒品所衍生出之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及想像競合犯等種種情形所致,故有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黃昭元 謝銘洋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22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2次會議

聲請人

許榮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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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97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