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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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971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9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 聲請人
- 廖志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獎懲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二○二九號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五款、第十四條第一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全文修正發布前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三點第二款與銓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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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獎懲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二○二九號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五款、第十四條第一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全文修正發布前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三點第二款與銓敘部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前之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作業要點第二十點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獎懲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二○二九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考績法(下稱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五款、第十四條第一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全文修正發布前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下稱法務部獎懲處理要點)第三點第二款與銓敘部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前之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作業要點(下稱銓敘部考績作業要點)第二十點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聲請人原服務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考績委員會對聲請人考績結果僅為記一大過,主管機關法務部應予尊重,而非越權對非直屬人員審議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致使考績機關決定權與考績主管機關核定權混淆,侵害聲請人憲法權利,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2、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所謂「確實證據」,文義模糊不明確,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宜於之前增訂「經依行政調查程序調查事實及證據」,始得採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之依據;且考績法有關由行政機關行使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懲處之規定違憲,凡公務人員違法失職,應一律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負責審議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之懲戒權,以符憲政體制。3、考績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及銓敘部考績作業要點第二十點規定,定有專案考績免職之正當法律程序,聲請人之專案考績免職處分,顯非依據上開正當考績程序作成,考績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尚有不足之處,致受規範者遭受不可預見之程序不利益,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4、法務部獎懲處理要點係規範機關內部關於獎懲事項之技術性規定,僅具內部效力,就此,地方法院檢察署處務規程之法源位階尚在該獎懲要點之上,自應優先適用,法務部獎懲處理要點第三點第二款規定有違法律保留原則與法律優越原則。5、機關長官始有考績變更權,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牴觸法律優越原則。6、銓敘部考績作業要點第二十點關於受考人自收受免職獎懲令之次日起停職部分,與丁等免職者比較,有不公平之對待,且逾越考績法第十八條暨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授權範圍,不當剝奪聲請人至銓敘審定完成前,此一期間內之職務行使權、俸給權及其他費用補助等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增加法律所無之權利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云云。核聲請人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以主觀見解泛稱上開系爭法令違憲,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聲請人
廖志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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