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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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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484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8 月 20 日聲請人 高德勝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8 月 20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372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1次會議
聲請人
高德勝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殺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1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殺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1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1號刑事判決(聲請人誤植為97年度上易(二)字第31號),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469號刑事判決以無理由駁回,是本件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373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行為時係心神喪失,應依刑法第19條判決免罰或無罪,惟法院竟判處無期徒刑等語。核其所陳,仍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況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聲請本院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372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1次會議

聲請人

高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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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67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