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2778號
- 公布日期
- 76 年 07 月 3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27次會議
- 聲請人
- 鄭含萬、林梅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八號確定判決適用「台灣省農林廳42.3.6農技字第三○一五號令」及「雇用耕夫耕種輪換放牧休閒地實施辦法」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二十二條、一五三條第一之疑義,請釋示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八號確定判決適用「台灣省農林廳42.3.6農技字第三○一五號令」及「雇用耕夫耕種輪換放牧休閒地實施辦法」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二十二條、一五三條第一之疑義,請釋示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依此規定,人民聲請解釋之對象,係以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或中央及地方機關所訂定之命寸,有無牴觸憲法,非上述法律,或中央及地方機關所訂定之命令,有無牴觸憲法,非上述法律或命令性質者,無論其名稱為何,即不屬人民聲請解釋之範圍。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台灣省畜產試驗所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涉訟,經最高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因認確定判決所引用之「台灣省農業試驗所新化畜產分所雇用耕夫耕種輪換放牧休閒地實施辦法」,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此項「辦法」實為該試驗所與其所雇用從事農業試驗保留地耕作之農民間之契約內容,並非命令性質,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27次會議
聲請人
鄭含萬、林梅煌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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