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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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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3403號

解釋日期 79 年 06 月 22 日聲請人 毛協秋、許迺賢、尤國鼎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9 年 06 月 2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906次會議
聲請人
毛協秋、許迺賢、尤國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毛協秋、許迺賢、尤國鼎聲請書為工程受益費事件,認行政法院判決適用法規錯誤,請予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毛協秋、許迺賢、尤國鼎聲請書為工程受益費事件,認行政法院判決適用法規錯誤,請予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工程受益費事件,檢附報紙影本等證據主張本案已公布不予徵收工程收益費,要求行政機關變更原處分,為原處分機關援用「工程受益費征收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從程序駁回確定。聲請人不服,一再以適用法規錯誤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聲請再審,均經行政法院裁定駁回,本件聲請解釋,未據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06次會議

聲請人

毛協秋、許迺賢、尤國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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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3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