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88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04 月 2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75次會議
- 聲請人
- 徐子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勞工保險條例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63號行政訴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為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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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勞工保險條例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63號行政訴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為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勞工保險條例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63號行政訴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為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92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就證物X光片,法官於開庭允諾將站在聲請人之立場判斷,事後竟判斷聲請人為無稽之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提供之專業醫師意見書,印章及簽名模糊不清,無法確認真偽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其究係適用何規定而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75次會議
聲請人
徐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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