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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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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742號

解釋日期 103 年 02 月 19 日聲請人 林良冠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3 年 02 月 1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14次會議
聲請人
林良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告訴被告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聲請交付審判,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聲判字第一三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聲判字第三0號刑事裁定,未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規定移送管轄法院,均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告訴被告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聲請交付審判,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聲判字第一三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聲判字第三0號刑事裁定,未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規定移送管轄法院,均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被告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聲請交付審判,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聲判字第一三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下稱系爭規定一),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聲判字第三0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未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移送管轄法院,均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不服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遭無理由駁回後,先後於臺灣臺中及彰化地方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業經前者以確定終局裁定二認無管轄權而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後,乃向有管轄權之後者聲請,經以確定終局裁定一認逾越法定期間而聲請不合法,且確定終局裁定二既認聲請不合法予以程序駁回,並終結該案,亦無續行審理之可能。聲請人乃認系爭規定所謂「該管第一審法院」未臻明確,確定終局裁定二以之係「原為不起訴處分之檢察署之當地法院」為限,過度限縮文義,而確定終局裁定一未依系爭規定二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均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之訴訟權云云。查系爭規定二並未經確定終局裁定二所適用,非屬得聲請本院解釋之客體;其餘所陳,僅係爭執法院就系爭規定一認定管轄法院等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系爭規定一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及其所持見解,尚非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4次會議

聲請人

林良冠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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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8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