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065號
- 公布日期
- 95 年 07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88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二○六四號判決及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四八三號判決違背法令,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二○六四號判決及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四八三號判決違背法令,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二○六四號判決及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四八三號判決違背法令,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所指未經法律明確授權之「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資格審查規程」(教育部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臺六二參字第一五七七五號令修正公布)及其施行細則(教育部六十二年十月八日臺六二參字第二五五五二號令修正公布),上開判決並未適用,據以裁判;且其指摘教育部所為之行政處分欠缺法律依據、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之審議結果係屬違法、最高行政法院上開判決認定之事實與所採之理由顯不相適合、聲請人並未有抄襲剽竊之行為云云,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予以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88次會議
聲請人
林○宗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