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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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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7773號

解釋日期 94 年 06 月 17 日聲請人 立法委員趙永清、賴清德、陳景峻等八十九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4 年 06 月 1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67次會議
聲請人
立法委員趙永清、賴清德、陳景峻等八十九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立法院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三讀通過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第八條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發生是否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立法院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三讀通過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第八條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發生是否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聲請解釋憲法,須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為立法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三讀通過,總統於同年五月二十七日制定公布之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第八條:「政黨、聯盟推薦之國民大會代表行使職權時,應依其所屬政黨、聯盟在選票所刊印之贊成或反對意見,以記名投票之方式為之。其違反者,以廢票論」;及第十條第一項:「憲法修正案,經立法院派員說明提案要旨後,不經討論,應即行使複決,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者,該憲法修正案即為通過」等規定,認有違反國民主權原理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惟聲請人並未敘明立法委員係行使何種職權適用上開法律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且衡諸客觀事實,本件聲請所提之各項疑義,已無解釋之必要,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67次會議

聲請人

立法委員趙永清、賴清德、陳景峻等八十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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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0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