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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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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7371號

解釋日期 93 年 10 月 22 日聲請人 林素琴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3 年 10 月 2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51次會議
聲請人
林素琴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七二七號刑事裁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五項後段規定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四七七號不起訴處分適用最高法院二十年上字第七一七號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七二七號刑事裁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五項後段規定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四七七號不起訴處分適用最高法院二十年上字第七一七號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四七七號不起訴處分、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上聲議字第一一三九號駁回再議處分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判字第六六號刑事裁定適用法律所持見解,與最高法院三十二年上字第一八四號判例之見解有異,並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被告誣告及聲請交付審判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七二七號刑事裁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五項後段規定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四七七號不起訴處分適用最高法院二十年上字第七一七號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又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四七七號不起訴處分、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上聲議字第一一三九號駁回再議處分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判字第六六號刑事裁定適用法律所持見解,與最高法院三十二年上字第一八四號判例之見解有異,並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關於聲請解釋憲法部分,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四七七號不起訴處分,並非確定終局裁判,其餘僅泛謂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五項後段未提供審級救濟之機會,乃侵害其憲法上所保障之訴訟基本權云云,然聲請交付審判程序既已允許法院介入以制衡檢察官起訴裁量權,何以對其駁回交付審判之裁定仍應設有審級救濟?其未設審級救濟何以即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則均未具體予以指明,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予受理;關於聲請統一解釋部分,查上開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及高等法院檢察署駁回再議處分均非確定終局裁判,是其為統一解釋之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即有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亦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51次會議

聲請人

林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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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062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