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906號
- 公布日期
- 87 年 05 月 0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93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淑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三三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及同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三三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及同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主張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三三號民事判決,以受僱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僱主得依同條第二項,隨時終止僱傭契約,不受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三十日除斥期間限制為由,駁回聲請人所提上訴,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就法院法律見解之當否而為指摘,並未具體陳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93次會議
聲請人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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