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2647號
- 公布日期
- 76 年 05 月 1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21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俊男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被訴詐欺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不當,請釋示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被訴詐欺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不當,請釋示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五年度易字第二三九七號刑事判決判處聲請人詐欺刑責,其認事用法均有不當之處,經其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該院亦未予詳查即諭知辯論終局定期宣判,顯屬違背法令,請求釋示,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21次會議
聲請人
劉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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