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002號
- 公布日期
- 87 年 09 月 1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01次會議
- 聲請人
- 郭聰賢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公共設施用地為中央興建之重大設施所需用者,土地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等條文所稱之「需用土地人」,是否係指中央政府所屬機構,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公共設施用地為中央興建之重大設施所需用者,土地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等條文所稱之「需用土地人」,是否係指中央政府所屬機構,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徵收補償事件,聲請對土地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等條文所稱「需用土地人」,於公共設施用地為中央興建重大設施所需用之情形,統一解釋為中央政府所屬機構云云。查其所陳,並非指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而係其一己之私見與確定判決見解不同,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01次會議
聲請人
郭聰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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