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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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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2224號

解釋日期 74 年 07 月 26 日聲請人 張美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4 年 07 月 2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777次會議
聲請人
張美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請求釋示偽造文書之被害人可否依民法第一八四條等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請求釋示偽造文書之被害人可否依民法第一八四條等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本院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其係買賣契約之被害人,請求釋示可否依民法第一八四條等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惟未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777次會議

聲請人

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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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212 字 · 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