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571號
- 公布日期
- 93 年 12 月 1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53次會議
- 聲請人
-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鎮弘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七四九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六十九年五月五日台財稅第三三五六一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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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七四九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六十九年五月五日台財稅第三三五六一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七四九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六十九年五月五日台財稅第三三五六一號函,有牴觸所得稅法第九條及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查前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依據事實審確定之事實謂「公司發行新股時,認股者有繳納股款之債務,其以轉讓他公司股票代替股款之繳納,經發行新股之公司允受而免現時交付股款者,無異以股票出售轉讓之價金債權與繳納股款之債務相抵銷;苟他公司股票原係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者,轉讓結果又有所增益,即符合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之要件,應對之課徵所得稅」等語,而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並未適用財政部上開函示,尚不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發生有牴觸所得稅法第九條及憲法疑義之問題。從而,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53次會議
聲請人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鎮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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