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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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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662號

解釋日期 104 年 10 月 30 日聲請人 王兆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4 年 10 月 3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35次會議
聲請人
王兆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刑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裁字第一○六五號裁定與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八二五號及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二四七號刑事裁定,對審判權歸屬問題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所表示之見解發生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刑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裁字第一○六五號裁定與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八二五號及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二四七號刑事裁定,對審判權歸屬問題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所表示之見解發生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刑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裁字第一○六五號裁定與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八二五號及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二四七號刑事裁定,對審判權歸屬問題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所表示之見解發生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訴字第五九號裁定提起抗告,業經最高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裁字第一○六五號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核其聲請意旨,係指摘:1、檢察官誤合法上訴為不合法,法律竟未明定其救濟途徑。2、證人保護法完整適用性不足,竟成為案件量刑輕重之標準。3、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並無明文限制不許行政救濟,確定終局裁定卻以之剝奪人民行政訴訟之權利云云。經查,確定終局裁定係認該抗告案核屬刑罰案件,並未對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之規定表示其見解,核與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八二五號及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二四七號刑事裁定,就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所表示之見解,不生見解歧異之問題。其餘所陳,均無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之情事。是本件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5次會議

聲請人

王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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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83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