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498號
- 公布日期
- 69 年 12 月 1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658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美琴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對於身在大陸之被告訴訟文書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在特定情形下得為公示送達由。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對於身在大陸之被告訴訟文書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在特定情形下得為公示送達由。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略稱:立法院故委員陳成於其生前立具書面,將其座落○○縣○○鎮○○○街○○號本國式加強磚造二層樓房乙幢連同其建築基地贈與並交付於聲請人,使其與兼國民大會代表鐘翔九住居使用,業蒙歷審法院所明認;聲請人為維護合法權益,曾另訴請法院判令陳委員之繼承人全體(陳心淵及陳亞鐸二人)履行該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義務,徒因陳亞鐸身陷大陸,訴狀及其他訴訟文書,既不能為一般送達,亦未能獲法院准為公示送達,致無從進行訴訟,而遂受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程序上之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雖經聲請人抗告、再抗告,均仍遭受駁回;此類情事,攸關民心,應籌謀解決,特此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在特定情形下,得為公示送達等情。惟聲請人不僅未聲明其所受確定終局裁判(六十九年台抗字第二十一號)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而且其所主張者均性質上屬於立法問題之見解而已,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658次會議
聲請人
林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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