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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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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167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聲請人 謝清彥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謝清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及訴訟權之本旨,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及訴訟權之本旨,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下稱系爭應行注意事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及訴訟權之本旨,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檢察官行政簽結制度影響人民權利重大,應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故系爭應行注意事項係行政規則而無法律依據,有違憲之虞;又系爭規定限制人民對檢察官特定處分聲請向法院撤銷或變更,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訴訟權等語。

(三)核其所陳,關於系爭應行注意事項及系爭規定違憲部分,尚難謂已客觀具體指摘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謝清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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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01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