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146號
- 公布日期
- 95 年 12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94次會議
- 聲請人
- 常○鐘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認刑法第二條從新從輕主義,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認刑法第二條從新從輕主義,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二)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處大二字第0950016296號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補正,已於同年七月二十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於收受本院通知後,雖於七月二十八日函復本院,惟查其內容,均非提出合於程式之聲請書,迄今逾越補正期限已久,仍未補正,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94次會議
聲請人
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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