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133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7 月 2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0528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5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東法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再審,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67號刑事裁定,未依訴訟程序審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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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再審,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67號刑事裁定,未依訴訟程序審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再審,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67號刑事裁定,未依訴訟程序審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489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交簡字第612號刑事判決引用被告及證人訊問、陳述之記錄與事實不符為由提起再審,再審裁定仍予駁回,違法侵害聲請人權益等語。查聲請意旨除爭執法院筆錄之真實性及裁判違法、違憲,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何一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052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5次會議
聲請人
吳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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