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340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10 月 2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65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興國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提起非常上訴,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224號刑事判決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97號刑事判決,就撤銷累犯或適用累犯之見解歧異,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爰就「執行完畢」一詞,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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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提起非常上訴,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224號刑事判決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97號刑事判決,就撤銷累犯或適用累犯之見解歧異,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爰就「執行完畢」一詞,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224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104年度台非字第9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就撤銷累犯或適用累犯之見解歧異,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爰就「執行完畢」一詞,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對於若數罪中之一罪已先予執行,嗣法院始依檢察官之聲請,就該數罪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則前已執行之刑,是否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所謂「執行完畢」之見解,與系爭判決之見解相歧等語。
(三)惟查,聲請人所指摘之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判決並非不同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於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見解有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5次會議
聲請人
劉興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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