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697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3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9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昆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土地增值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九四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三三一四號裁定違背法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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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土地增值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九四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三三一四號裁定違背法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增值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九四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三三一四號裁定違背法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略謂其聲請共有土地分割移轉登記,僅為辦理個人所有部分之產權登記,並未因而使土地增加價值,亦無代其他共有人繳納增值稅之義務,而前開判決卻駁回聲請人之訴,致聲請人必須繳納全部增值稅,自屬違背法令云云,僅在爭執前開判決認事用法當否,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並無一語道及,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9次會議
聲請人
李○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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