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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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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413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聲請人 張明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張明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884號刑事裁定、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05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884號刑事裁定、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05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884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0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1. 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部分:查聲請人得就系爭裁定依法提起抗告,尋求救濟,卻未提起抗告而告確定,是系爭裁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2. 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182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部分未提出適法之上訴理由、部分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而不合法予以駁回,部分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就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駁回部分:未用盡審級救濟,亦不得聲請解釋;就發回部分:經系爭判決為無罪判決,檢察官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是此部分應認聲請人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不得以系爭判決為據,聲請解釋。另就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未提出適法之上訴理由駁回部分:應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182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檢察官濫權起訴,法官審判違法及違憲,違反聲請人之人權等語。惟查聲請人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要件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張明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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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997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