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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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15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5 月 21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536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8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台榮等186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506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703號判決及其附表二所列銓敘部重新審定處分與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復審決定書,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條第4款、第6款、第36條、第37條及第39條等規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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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506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703號判決及其附表二所列銓敘部重新審定處分與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復審決定書,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條第4款、第6款、第36條、第37條及第39條等規定,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憲法解釋,並就本院釋字第782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506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703號判決及其附表二所列銓敘部重新審定處分(下稱系爭處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復審決定書(下稱系爭復審決定書),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條第4款、第6款、第36條、第37條及第39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憲法解釋,並就本院釋字第782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以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政府以各職業之退撫基金即將破產為由,奢提年金改革政策,惟應以社會公共年金為改革對象,而非員工職業退休金;政府為雇主,其按月提撥退撫費用所分擔之金額,並非僅係恩給之範疇而已;退撫基金不足乃政府保管運用不當所致,政府以退撫基金支付退休給付,若有不足,政府仍應負起全部給付退休金之責任,公務人員之退休金應屬政府應負擔勞動成本,其性質應屬遞延工資之給付,系爭解釋應有違誤;系爭解釋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之開源機制視而不見,不斷宣導退撫基金即將破產,藉以嚇唬公務人員,亦有違誤;觀諸美國、英國、德國及法國公務人員退撫制度,系爭規定違反法律不溯既往原則,至為明確;系爭處分、系爭復審決定書、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之認事用法尚有違誤;系爭解釋對於退休公務人員仍無法釋疑,有補充解釋之必要等語。
(三)查系爭處分及系爭復審決定書並非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又核聲請意旨所陳,除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外,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系爭解釋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首開本院決議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53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8次會議
聲請人
張台榮等18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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