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540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6 月 1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 聲請人
- 鄧勝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694號、第1697號刑事判決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有牴觸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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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694號、第1697號刑事判決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有牴觸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694號、第1697號刑事判決(下合稱確定終局判決)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有牴觸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同一通訊監察資料,已經法院通知無獲得監察目的之資料後,警察竟又逮捕聲請人,且確定終局判決亦據該通訊監察資料判決聲請人有罪確定,顯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牴觸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之疑義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指摘法院就個案所為認事用法之當否,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客觀上尚難謂已為具體之指摘;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聲請人
鄧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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