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97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6 月 1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 聲請人
- 廖國穎、廖國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7號民事裁定,所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之送達方式,對軍人之保障未盡周延,有損害人民財產權及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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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7號民事裁定,所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之送達方式,對軍人之保障未盡周延,有損害人民財產權及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7號民事裁定,所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之送達方式,對軍人之保障未盡周延,有損害人民財產權及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79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4章第2節及系爭規定,並未明定未經合法送達軍事機關或長官之法律效果,對軍人之保障未盡周延,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平等權、財產權及訴訟權之意旨等語。惟查,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係對聲請人為有利之認定,故聲請人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並未因系爭規定而受侵害,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該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聲請人
廖國穎、廖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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