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820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2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8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育青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妨害自由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九八號及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六四四一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有重要關聯性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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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妨害自由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九八號及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六四四一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有重要關聯性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自由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九八號及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六四四一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有重要關聯性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二項(下併稱系爭規定一)、第七條第二項(下稱系爭規定二)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係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判決駁回上訴,是本件聲請解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係指作為確定終局裁判基礎之法律或命令而言;倘與裁判之結果無關,非裁判之基礎者,縱確定終局裁判曾經敘及,仍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謂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係指法令之違憲與否與該裁判有重要關聯性而言,系爭規定一、二與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有重要關聯性,因此聲請人得據以聲請解釋;系爭規定一違反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系爭規定一之用語過於模糊,要件過於寬泛,致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於指定管制區之際,可全然無視司法院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就臨檢處所所設之要件;系爭規定二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比例原則云云。惟查確定終局判決係認原因案件被告之一謝○○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條為管制區之指定,而非依系爭規定一指定管制區;且以並無證據證明原因案件之被告有犯罪故意,而為無罪之判決,並非以系爭規定一、二為判決基礎,自非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且聲請人所陳,尚難謂已客觀具體指明系爭規定一、二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8次會議
聲請人
陳育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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