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4366號
- 公布日期
- 82 年 04 月 0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972次會議
- 聲請人
- 洪啟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四號判決、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二一號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四號判決、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二一號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駕車不慎,致涉過失致人於死,在第一審刑事審理時,已與被害人家屬就損害賠償部分和解,並付清全部金額。不料上訴第二審時,被害人家屬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亦遭駁回,前後之裁判,有三位法官參與審理,認有違憲疑義,乃請解釋。查聲請人之主張,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72次會議
聲請人
洪啟泉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