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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257號

公布日期
110 年 02 月 25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597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5次會議
聲請人
湯成村

案由

為關稅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529號判決,所適用之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4條第2項及第17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關稅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529號判決,所適用之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4條第2項及第17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對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015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多次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365次、第1367次、第1370次、第1379次、第1388次、第1392次、第1393次、第1397次、第1403次、第1409次、第1411次、第1412次、第1415次、第1416次、第1419次、第1422次、第1424次、第1429次、第1430次、第1432次、第1436次、第1442次、第1443次、第1463次、第1479次、第1492次、第1497次及第1506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均予函知在案。茲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仍謂,入境旅客攜帶之自用中藥材,於適量範圍內並無檢疫或公益侵害之問題,系爭規定竟對入境旅客攜帶自用中藥材以限量表予以限量,已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等語。核其所陳,仍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案件檔案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597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5次會議

聲請人

湯成村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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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80 字 · 5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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