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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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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145號

解釋日期 105 年 10 月 21 日聲請人 鍾文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5 年 10 月 2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46次會議
聲請人
鍾文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認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五八三號及第六一五號刑事裁定,就臺灣存託憑證是否為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之規範客體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六號刑事判決相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認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五八三號及第六一五號刑事裁定,就臺灣存託憑證是否為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之規範客體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六號刑事判決相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且其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認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五八三號及第六一五號刑事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就臺灣存託憑證是否為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下稱系爭規定)之規範客體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六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相歧異,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認臺灣存託憑證與第二上市(櫃)外國公司無涉,非系爭規定之規範客體,無該條規定之適用,與系爭判決之見解相歧異等語。核其所陳,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賴 浩 敏

會次

大法官第1446次會議

聲請人

鍾文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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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91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