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2804號
- 公布日期
- 77 年 01 月 1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39次會議
- 聲請人
- 洪坤宏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非軍人於戒嚴地區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二條之罪,於解嚴後裁判者,可依刑法第二條處斷,而已判決確定者,則不得提起上訴,顯失公平,請予釋示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非軍人於戒嚴地區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二條之罪,於解嚴後裁判者,可依刑法第二條處斷,而已判決確定者,則不得提起上訴,顯失公平,請予釋示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非軍人於戒嚴地區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二條之罪,於解嚴後裁判者,可依刑法第二條處斷,已判決確定者,則不得提起上訴,顯失公平,請予釋示,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39次會議
聲請人
洪坤宏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