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380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12 月 31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7474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2次會議
- 聲請人
- 呂佳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53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內政部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台內營字第0990804428號函所附99年5月31日研議「莫拉克風災民間興建贈與災民之住宅」倘遭法院依規辦理強制執行後之因應事宜會議紀錄,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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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53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內政部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台內營字第0990804428號函所附99年5月31日研議「莫拉克風災民間興建贈與災民之住宅」倘遭法院依規辦理強制執行後之因應事宜會議紀錄,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53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內政部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台內營字第0990804428號函所附99年5月31日研議「莫拉克風災民間興建贈與災民之住宅」倘遭法院依規辦理強制執行後之因應事宜會議紀錄(下稱系爭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參與法院拍賣莫拉克颱風災後安置住宅(下稱系爭建物)投標,得標後竟遭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系爭函要求拆屋還地;然聲請人依法標得系爭建物所取得之財產權,僅依屬行政命令性質之系爭函即得加以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等語。核其所陳,乃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就其取得系爭建物是否具占用土地之合法權源及有無不當得利等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系爭函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法院依系爭函於拍賣公告載明「該贈與住宅倘經法院查封後,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將秉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立場要求拍定人拆屋還地,請投標人注意」之事項,亦為聲請人所知悉,是其事後遭拆屋還地致稱侵害其財產權而聲請本院解釋,尚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747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2次會議
聲請人
呂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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