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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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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3097號

解釋日期 77 年 07 月 15 日聲請人 林鄭砧、鄭林美津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7 年 07 月 1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854次會議
聲請人
林鄭砧、鄭林美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被繼承人林金龍所遺農地,雖經出租,但由能自耕之繼承人一人繼承,請准予適用免稅規定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被繼承人林金龍所遺農地,雖經出租,但由能自耕之繼承人一人繼承,請准予適用免稅規定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意旨,係謂其有自耕能力,而其繼承所得之耕地,係因有三七五減租約之障礙,致無法收回自任耕作,稅捐稽徵機關竟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五款之免稅規定,而課徵遺產稅,經提起行政救濟程序,復遭行政法院駁回,甚感悲憤,請准予適用上開免稅規定云云,並未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54次會議

聲請人

林鄭砧、鄭林美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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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39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