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456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09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79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武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冤獄賠償,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九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五三號及第二三七號覆審決定,所適用之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二款前段、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有違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冤獄賠償,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九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五三號及第二三七號覆審決定,所適用之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二款前段、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有違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冤獄賠償,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九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五三號及第二三七號覆審決定,所適用之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二款前段、第四條第一項前段(以下合稱系爭條文)之規定,有違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七三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函知有案。茲復以同一理由再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仍係泛泛爭執系爭條文與本院釋字第四八七號、第四四二號解釋之意旨有違,並未具體指摘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9次會議
聲請人
李武雄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