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082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9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5次會議
- 聲請人
- 粟振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偽造文書案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九號刑事判決,與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九四號刑事判決,就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是否構成累犯認定不一,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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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偽造文書案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九號刑事判決,與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九四號刑事判決,就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是否構成累犯認定不一,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九號刑事判決,與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九四號刑事判決,就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是否構成累犯認定不一,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查關於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聲請人曾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九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九八五號刑事判決撤銷改判、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一號刑事判決發回更審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九四號刑事判決撤銷改判、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四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九四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將聲請人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部分認定為累犯,與上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認定為初犯不同,致聲請人不知如何救濟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次查,聲請意旨並非指摘不同系統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關於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之見解產生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賴 浩 敏
會次
大法官第1445次會議
聲請人
粟振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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